前言
“盛世興收藏”。隨著物質生活的不斷改善,人們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不斷增強。近年來不斷升溫的收藏熱即是這種反映。收藏的對象一般有文物古玩、名家書畫等。由于收藏物在滿足收藏者精神需求的同時,往往蘊涵著一定的甚至巨大的經濟價值,因而收藏常常又體現為一種投資行為。人們購買收藏物,期望收藏物升值后高價轉讓以獲取利潤。既然是投資,那么有可能獲得利潤,也可能遇到風險。那么,如何盡可能避免和減少風險呢?本文擬通過剖析一個真實的案例,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投資文物、藝術作品收藏時應具備怎樣的投資風險意識,應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避免收藏風險。希望本文能為人們理性地投資收藏,也為促進收藏市場健康有序地運行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簡要案情
原告王女士(郭某之妻),原告小郭(郭某之子),原告老郭(郭某之父)。
被告某拍賣公司。
原告王女士、小郭、老郭向法院起訴稱: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5日在被告舉辦的拍賣會上先后競拍購得溥儀楷書橫幅、梅蘭芳楷書五言聯、沈尹默行書立軸、張大千唐人撫琴圖各一件,價款共計102 500元。2004年4月27日郭某因病死亡,上述四幅書畫作品作為遺產由我們三人繼承。經湖南省文物鑒定中心鑒定,上述四幅書畫作品為仿品。被告在拍賣時沒有向競買人說明拍賣物的瑕疵,違反了《拍賣法》的規定,現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102 500元。
被告某拍賣公司辯稱:我公司在拍賣會前公示的競買規則已明確聲明,上述四件書畫作品系他人委托我公司拍賣,我公司對拍賣標的物的真偽或者品質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訴稱的郭某從某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上競拍書畫作品的時間、作品名稱和件數、成交金額、原告系郭某的合法繼承人等事實屬實。另查明:被告某拍賣公司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舉辦拍賣會,拍賣開始前在向社會公示的拍賣規則中聲明:競買人在辦理完競買登記手續后,有權查驗拍賣品、查閱有關拍賣資料,以鑒定或者其他方式(包括聘請專家)弄清自己想了解的拍賣品的情況,有權取得拍賣資料;競買人進入拍賣會現場參加應價,則視為認可拍賣品的現狀(包括瑕疵和缺陷),愿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并絕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貨或者拒絕付款,否則本公司將依法依約追究其違約責任;本公司在拍賣目錄或者圖錄中、或者以其他形式對任何拍賣品有關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質材、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售價或者藝術價值所作的介紹,僅作為意見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作任何擔保。本公司任何人或者本公司委托的任何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媒介等)對拍賣品所作的任何內容的介紹、描述或者評價,僅屬參考意見,并不表示本公司對拍賣品作任何擔保。為了確定四幅書畫作品的真偽,2004年8月30日,王女士向湖南省文物鑒定中心申請鑒定,湖南省文物鑒定中心出具了《文物鑒定書》,鑒定結論為上述四幅書畫作品均屬仿品,但《文物鑒定書》沒有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缺乏鑒定結論的形式要件。王女士、小郭、老郭認為某拍賣公司未向競買人告知拍賣物瑕疵,造成了經濟損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某拍賣公司賠償102 500元。
二、法院裁判
某拍賣公司分別于1997年11月和1998年8月舉辦的兩次拍賣會均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依法制定了拍賣規則,均聲明不對拍賣品的瑕疵提供擔保,并在拍賣會前進行了公示。拍賣行為作為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行為,是一種不同于一般買賣行為的特殊買賣行為。郭某在兩次拍賣會上舉牌競拍即應視為其知曉并接受某拍賣公司的拍賣規則,知曉其競拍的投資風險。郭某舉牌競拍成功并已實際辦理完畢拍賣交接手續,拍賣行為已經完成,拍賣品的瑕疵風險和投資后果均已轉移給郭某。無論郭某競拍所得的四幅書畫作品是真品還是仿品,均已無權要求某拍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王女士、小郭、老郭作為遺產繼承人要求某拍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依照《拍賣法》第61條第1、2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小郭、老郭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因拍賣書畫藝術品而引起的拍賣糾紛案件。本案中,原告為了證明從被告競拍所得的書畫作品是仿品,提供了湖南省文物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證據。該證據因《文物鑒定書》沒有鑒定人資格的說明,缺乏證據的形式要件而沒有被法院采信,原告敗訴似乎成了必然。但綜觀全案,這并不是原告敗訴的真正原因。原告敗訴的真正原因在于無論湖南省文物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是否被采信,也就是說,無論該四幅書畫作品是否確系仿品,基于當事人之間拍賣關系的法律性質和《拍賣法》的規定,原告均不能按照一般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要求被告對已經拍賣成交的四幅書畫作品的真偽或品質瑕疵承擔擔保責任。這涉及到人們通過參加競拍的方式投資文物、藝術品收藏時如何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如何區別拍賣行為與一般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如何熟悉和運用拍賣法律規定規避不必要法律風險的問題。
從法律性質上看,拍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行為?!逗贤ā返?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薄杜馁u法》第3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笨梢娕馁u的本質仍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因而屬于買賣合同。但基于拍賣行為的特殊性,如拍賣人只能是享有法定資質的拍賣企業法人、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最高應價者、拍賣過程應當遵循有關強制性規定等,國家另行頒布了《拍賣法》以規范拍賣行為。在法律適用上,《合同法》第123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钡?73條規定:“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表明《拍賣法》相對于《合同法》而言是特殊法。根據“特殊法優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對當事人因拍賣行為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糾紛,法院應當首先適用《拍賣法》的規定進行審理和裁判。
在一般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物應承擔品質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出賣人沒有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出賣人提供的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質量要求,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買賣標的物應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法律推定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是否存在瑕疵是明知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出賣人不應將存在品質瑕疵的標的物轉讓給買受人。
在拍賣關系中,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對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進行拍賣,拍賣人和委托人就拍賣標的的品質瑕疵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杜馁u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27條規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61條第1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的18條第2款、第27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表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痹谶@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委托人和拍賣人承擔拍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拍賣前未盡說明義務,反之則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因為《拍賣法》第61條第2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边@一規定表明如果拍賣人、委托人盡了說明義務,或者說明了標的物存在品質瑕疵,或者明確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物的真偽或者品質,競買人仍然參加競買并買受確有真偽或品質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表明買受人自愿承擔拍賣標的物的瑕疵風險。買受人不能依照《拍賣法》第61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拍賣人和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拍賣人某拍賣公司組織的兩次拍賣均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依法制定了拍賣規則,均明確聲明不對拍賣的書畫作品的真偽和品質瑕疵承擔擔保責任,并在拍賣前進行了公示。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舉牌參加競拍,應視為其已經知曉拍賣規則的內容,知曉拍賣人關于不對拍賣標的物的真偽或品質瑕疵承擔擔保責任的聲明,且自愿承擔拍賣標的物的真偽或品質瑕疵風險。根據《拍賣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某拍賣公司對該四幅書畫作品的真偽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也就是說,無論郭某競拍所得的四幅書畫作品是真品還是仿品,原告均無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故王女士、小郭、老郭作為遺產繼承人要求某拍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駁回符合《拍賣法》的規定。
后語
綜上所述,結合文物收藏專家的意見,本文提醒廣大收藏愛好者,隨著收藏時代的到來,人們通過參加拍賣投資文物古玩、書畫藝術等物品的收藏成了經常之事,而投資受益與風險往往并存。為了避免拍賣物品的真偽或者品質瑕疵風險,一是要切實增強投資風險意識,謹慎從事,不要跟風競拍,盲目投資。二是要熟練掌握《拍賣法》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參加拍賣,在參加競拍前盡可能要求拍賣人、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瑕疵。如果拍賣人明確聲明不對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承擔擔保責任,則更要謹慎競拍。憑拍賣人、委托人對拍賣物的介紹及自己的專業知識尚不能確定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瑕疵時,要盡可能通過專家權威鑒定確認后再決定是否參加競拍。三是普通收藏愛好者投資書畫藝術作品,平時就應自覺提高鑒別真偽的能力,應多關心行情,多到拍賣市場看看,參考成交價格。在開始當買家時,最好選擇一個門類,或某個時期、某種題材、某個畫派,甚至某個畫家的作品,掌握其藝術特征,做到心中有數。當無法判斷某幅書畫作品是真品還是贗品時就不要購買;對古玩藏品應多看多揣摩,要特別注意古玩藏品的制造年份、藝術造型和特征。